鬼畜母姊妹调教日记 高清

评分:
9.0 推荐

分类: 伦理片 印度 2010

导演:

评论:

  • 和建同 9小时前 :

    2022.02.03 二刷又哭了。

  • 呼泰初 1小时前 :

    好看好看,除了电影人第一次集体撕破脸那段感觉有点崩,刘循子墨还是有才,张本煜太帅了!

  • 户晓旋 8小时前 :

    3.5吧。即便不去代入其实也算不上多春秋的笔法,这个故事整体还是很好看的,看得出是烦死人的编剧会折磨出来的。但实在也有一些我没能理解的点:强行联系法国医生案的逻辑线索、那台不要停摄影机本该被期待的包袱,反正电影最后也说自己尽力了,”观众能明白吗?我们对得起自己就行了。“

  • 任吉玟 1小时前 :

    去之前不知道韩寒是监制,看了觉得还是那种感觉,就是到处的在抖机灵,一直都搞不清楚,到底是搞笑还是悬疑

  • 庹小琴 3小时前 :

    从没玩过剧本杀的我大概通过这部电影知道是咋回事儿了

  • 凤寻雪 9小时前 :

    张本煜和邓家佳最好,张本煜是半路出家的演员,接近一九零身高在荧幕上特别有分量,不需要大吼大叫京腔气势远超其他男性了。不在电视上看邓家佳,原来她如此明艳,对角色的理解和诠释超出娱乐效果很多。真的受不了其他中老戏骨,一种北影高考名师的套路油腻感。

  • 彩妍 7小时前 :

    记忆、隐喻、想象的组合,完全具备将虚拟上下文映射到现实的潜力;林奕含写道,这是世上最危险的东西;姜文则宣示,这是作者意识在影像序列的表现;而《扬名立万》同样在借助异步而单向的声画双轨通信,勾勒出更宽泛的代入、更普遍的对照、更切身的实例化。

  • 惠寒 7小时前 :

    最后:有梗有笑点,柯达还是很稳的,还有陆老板哈哈哈,算上拍摄时间和小红楼事件也能对的上,拍这个就挺正能量的,不过还是希望以后能多看到子墨出演的戏哈

  • 卫炼宽 4小时前 :

    哪有什么反转,其实就是每个人去推敲说出他所认为的故事,有些揣测想想都是不成立的。可能是有限的空间使得它不太像是电影,更像是舞台剧。

  • 佘蓉城 3小时前 :

    万合天宜,再加上同福客栈,爱情公寓和德云社的加持,真的是太棒了!

  • 多俨雅 3小时前 :

    令人惊喜的是有对女性思考的部分,还有电影人的思考和良心部分。其他就中规中矩吧。

  • 伯芦雪 4小时前 :

    可以看出为了过审,把真凶是谁给模糊化处理了。在这个真凶是XX的前提下,可说是相当够格的本格推理剧了。

  • 延冠玉 7小时前 :

    富淫。(扑面而来的电视剧质感,廉价的那种,直到剧终仍未消散。生怕观众不知道是影视城的产物)

  • 嵇泰清 5小时前 :

    电影有很多形式,这是当中一种,故事原创性很强,表演完成度很高,但视听语言几乎没有存在感,更像一集尽善尽美浓缩精华的综艺——也很好;只是如果后来者不能确信写出如此逻辑严谨的剧本,拜托一定不要模仿拍电影。

  • 伦笑槐 2小时前 :

    四星(个人非常喜欢万合的这帮人,所以多一星)剧情长评区基本都分析差不多了了,就不多说了。

  • 婷锦 1小时前 :

    张本煜和邓家佳最好,张本煜是半路出家的演员,接近一九零身高在荧幕上特别有分量,不需要大吼大叫京腔气势远超其他男性了。不在电视上看邓家佳,原来她如此明艳,对角色的理解和诠释超出娱乐效果很多。真的受不了其他中老戏骨,一种北影高考名师的套路油腻感。

  • 凡博 6小时前 :

    3.5吧,各方面比前阵子那部《不速来客》好很多,完成度还行,但起承转合还是有点做作。不太懂什么剧本杀,实际上对这种典型的阿加莎密室悬疑故事有点疲软,但难得的是其中暗含的影射意义,当然还有两处《闪灵》梗。

  • 卫钟 5小时前 :

    撇开所谓的剧本杀模式,放弃观众先入为主的对立观点,好本子才是一切。以及非常想知道末尾被重配的那些台词是什么

  • 姬依玉 9小时前 :

    缺点和优点都很明显,想想有点无奈的是,观众对所有心照不宣保持缄默,才能最好的保护这样的电影。

  • 乜悦远 3小时前 :

    且不论剧情如何。单把几处台词拎出来分析,别看他明面上说的是民国政府,但在一个明确的汉语环境,可以直接令人想到的地方有很多,这是其一。其次,踩灭火苗、消除记忆,记忆的可怕在于它横向纵向都能传播,这本身是好事,但也有弊端,比如掌权者就希望不要有不利于己的记忆继续传播。所以要趁早遏制其蔓延。掩耳盗铃也好,打草惊蛇也罢,做了就是管了,不准提就是原则。我认为在这样的创作环境下能创作出这样的含有明确讽刺性的剧本是很不容易的。而且可以看得出有些地方台词不对嘴,估计被审核修改的地方也不少。回到剧情本身,虽说算不上震撼,但国内悬疑喜剧类影片涉猎浅显,新导演能做到这个份上确实不错。应当予以鼓励。|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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